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 告 洪金木
被 告 許家馨
方奕廷
張竣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張竣閎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 訴在案,而被告許家馨、方奕廷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 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