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20號
PCDM,111,附民,22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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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黃妡菲(原名:黃瑞雯

被 告 陳紹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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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