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257號
PCDM,111,附民,1257,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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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7號
原 告 邱子娟
被 告 賴國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邱子娟對被告賴國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際,被 告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17日以111年 度偵字第1567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惟該案卷證尚未送交法 院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 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自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於 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對被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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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