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6號
原 告 詹添富
被 告 賴國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5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5日5時45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前,持不明白色液體潑灑在原告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及邱子娟所有、車牌號 &0000; 碼000-000號機車上,致原告與邱子娟之上開機 車全
車身均遭上開液體毀損而不堪使用,經洽機車行詢問 維修費用共計16,050元。
㈢證據:提出潑油時監視器畫面4張、機車毀損照片19張、機車 維修估價單2張。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 例參照)。
二、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1年7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567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惟該案卷證尚未移送本院,即該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各1 份在卷可考。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 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 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
駁回。至於上開刑事案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將卷證移送 本院審理後,原告自得另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