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201號
PCDM,111,附民,120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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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01號
原 告 高明義
被 告 陳泰宏


沈煒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00號、第70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 700號、第7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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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