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26號
PCDM,111,重附民,26,202209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美香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素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9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素珍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 字第69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