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霖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柏陞
指定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由檢察官余怡寬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由檢察官林郁璇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案由檢察官余怡寬提 起公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 更正為「本案由檢察官林郁璇提起公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樊季康
法 官楊展庚
法 官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