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66號
PCDM,111,聲判,66,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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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何逸軒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謝麒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8日所為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587號駁回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
第3054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人甲○○以被告乙○○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0 年度偵字第30546號)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 第3587號處分書為再議駁回之處分,又前揭臺灣高等檢察署 處分書,於111年5月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後,嗣聲請人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於111年5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 判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前述不 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委任狀及聲請狀 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程序合於 首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及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一)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康霖公司)尖峰團隊執行長即告訴人甲○○並不相識,其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顯屬不實,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107年11月20日至108年5月2 3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居所內,利用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以帳號「陳亦軒」登入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 下稱臉書),在如附表一所示臉書「爆料公社」社群網站及 其個人臉書網站,公開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指摘、辱



罵康霖公司尖峰團隊為詐欺集團及老鼠會,並影射告訴人為 詐欺犯等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 罪嫌。
(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⒈被告乙○○與聲請人並不相識,惟被告利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及其臉書個人網頁,意圖散佈足以使人相信之不實謠言,侮 辱誣駡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詐騙集團、老鼠會,嚴 重侵害聲請人公司之清譽及其人格。
 ⒉又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內提及之(1)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2)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87號刑事判決、(3)南投地方法院1 08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均係分別於107年12月27日、 109年11月30日、109年5月27日宣判,而被告發表如附表1言 論係於107年11月20日至108年5月23日,是被告於網路平台 發表之惡意言論,並非係針對上開判決所為之評論,原不起 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未釐清證據時間先後,即率予論 斷,實有調查未盡之違法。  
 ⒊再者,聲請人不認識張鳯桂(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 訴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之被告),而該判決亦未提及聲請人 及康霖公司,是被告無依據地在網路上撰寫一篇標題為「一 個22歳保全之死」的負面文章誹謗聲請人,而以保障言論自 由免責,此明顯不合理。而證人范馨岭先在網路上看到被告 發表惡意言論,才向被告提及聲請人公司運作模式。是被告 於發表負面文章誹謗聲請人前,根本未與證人范馨岭接觸, 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理由明顯矛盾,亦有事理 推論之違誤。故為此向鈞院聲請交付審判。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 法第258條之3第 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 ,得為必要之調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 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 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 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臺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5日 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 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 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



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4項參照)。 至上開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 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 ,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 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 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四、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 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 ,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 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 「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 言。我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 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 評論原則」賦與絕對保障。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 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 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 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誹謗罪,應審究客觀 上是否有誹謗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 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實質惡意, 縱使尖酸刻薄,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 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並不成立誹謗罪。又客 觀上是否有誹謗之行為,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 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 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 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 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至於是否 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 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更非單 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 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 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誹謗罪加以論處。
五、經查:
(一)有關被告曾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臉 書爆料公社網頁及陳亦軒個人臉書網頁影本在卷可稽(參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913號卷第37至129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康霖公司之員工張鳳桂詐騙李金 翰參與直銷案件,有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88號判決,且 康霖公司之員工蕭湘穎詐騙高偉傑投資案件,亦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897號判決可參,則康霖公司 員工詐騙他人既遭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相關之犯罪事實自有 可能經由媒體報導,又被告確實詢問相關人士確認事件原委 後,才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一節,業據證人范馨岭證述明 確。是縱認被告確有為上開言論,然上開言論內容顯係被告 參考社會新聞及相關判決,並與曾接觸康霖公司直銷業務之 人訪談後,認為該公司直銷手法不當而心生不滿方為上開言 論,尚非以虛構之事實貶損其人格、地位,或對其身分所為 之抽象謾罵。至聲請意旨陳稱:被告於網路平台發表之惡意 言論,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並未釐清被告發表 言論及上開判決之時間先後云云。惟被告所為並非係對判決 的評論,聲請意旨所指,容有誤會。
(二)又康霖公司係聲請人對外公開經營之直銷公司,一般社會大 眾均有可能與其有交易往來,康霖公司是否涉有違反相關管 理辦法及商業交易信用等事,當屬關係公共利益之事,非僅 涉及聲請人之私德,顯屬可受公評之事,雖上開所張貼如附 表一所示之批評內容足令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 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合理評論,尚難成立妨害名譽罪。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所指摘之事,均經檢察 官於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內敘明理由,並無聲請人所 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詳為調查或斟酌之情事,且其採證 與認事用法,又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之處 ,聲請人所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均不足認定原不起訴處分 及再議駁回處分之理由所有不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交付 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臉書網站 發表留言內容 涉犯罪嫌 1 107年11月20日 臉書爆料公社 (史家誠:成功的詐騙者需要基本三條件不然奉勸各位不要輕易嘗試,心機重,口才好,六親不認!) 「陳亦軒」回覆:鼠王都有耶… (附文附圖-右1為告訴人) 公然侮辱罪(以老鼠影射尖峰團隊老鼠會,侵害其名譽,將尖峰團隊稱為詐騙者,侵害其名譽。以心機重、六親不認之不堪詞彙詆毀尖峰團隊成員之人格,侵害其名譽) 2 107年11月20日 臉書爆料公社 康霖直銷老鼠會公司幾乎已經可以說是目前全台最大的詐騙犯培育公司 加重誹謗罪(指稱尖峰團隊老鼠會、詐騙集團,侵害其名譽) 3 107年11月20日 臉書爆料公社 A君繼續在搞詐騙的為前康霖小老鼠陳宏昱先生,之前的名字陳彥博,該君把他在康霖公司所學的畢生裝B詐騙絕學吸取。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之前身-康霖公司塑造為詐騙集團,侵害其名譽) 4 107年11月20日 臉書爆料公社 難不成我身邊最後的朋友都要像是林耿宏、甲○○…這樣的詐騙犯嗎? 加重誹謗罪(以詐騙犯此形容詞詆毀甲○○之人格,侵害其名譽) 5 108年1月10日 臉書爆料公社 他們多白癡…有多囂張…看他們回答就知道了 (附文附圖-右7為告訴人) 公然侮辱罪(以白癡此詞詆毀尖峰團隊成員之人格,侵害其名譽) 6 108年1月10日 臉書爆料公社 要不要乾脆給康霖公司合法詐騙集團的免死金牌算了?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之前身-康霖公司塑造成詐騙集團之形象,侵害其名譽) 7 108年1月10日 臉書爆料公社 政府認證的詐騙集團,還有頒獎,神扯吧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之及康霖公司塑造成詐騙集團之形象,侵害其名譽) 8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尤其垃圾風什麼狗屁故事 (附文附圖1-圖為告訴人) (附文附圖2-圖為告訴人) (附文附圖3-圖為告訴人) 公然侮辱罪(以垃圾風、狗屁之詞彙形容尖峰團隊分享之人生經歷,並刻意貶低其價值,侵害其名譽) 9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尖峯已經多年,一直都是同樣手法,產品差不多, 之前還發生ibc集體詐欺事件,受害人至少幾百人。每個人號稱月入數十萬或是百萬,但是事實上是每個人其實都負債,王X琳租房子而且白色賓士還拿去當過;某個疊字音沒駕照開BMW,她是叫家人貸款給她作業績,根本沒讓家人退休,BMW還是別人的車,許X睿也是錢一進來就馬上繳貸款;前不久才負債累累的李祥倒了一堆錢被債主追到已經跑路;而最近也跑路的蕭X穎,從綠鎮時期就跟垃圾風到現在,他也是很可憐,被洗腦很深,在外面欠了5、600萬,我一點也不意外。因為垃圾風就是口口聲聲說你是家人,沒利用價值就把你丟一旁,有糾紛有事情就只叫你自己處理,他眼裡只有你的利用價值,你的業績。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成一個勢利且裝腔作勢的詐騙集團,侵害其名譽) 10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就是一個邪教洗腦、聽幹話收錢、集體負債出賣家人出賣靈魂,兼代刻印章為造文書的地方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成邪教、賺錢之手段卑劣、集體負債、六親不認、出賣靈魂甚至為非法手段之集團,侵害其名譽) 11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切結書那些都是一貫手法偽造文書,還有私下刻印章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成以非法手段經營之集團,侵害其名譽) 12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康霖那邊都有留底、全部都是偽造文書的證據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成以非法手段經營之集團,侵害其名譽) 13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只有一堆負債,沒有實現夢想,只有作夢,根本就是一個害死人的地方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成為負債累累,害死人之集團,侵害其名譽) 14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尖瘋的層壓式傳銷方式其實目前再進去的人根本都不可能再賺到錢了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為以層壓式傳銷【老鼠會】之團,侵害其名譽) 15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他們後台很硬,加上被騙的大多涉世未深,所以沒人能拿他們怎樣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成拐騙涉世未深之年輕人入行,並有不明勢力為之撐腰之惡劣形象,侵害其名譽) 16 108年5月23日 陳亦軒個人網頁 這是什麼魔鬼公司,給36萬現金換6萬的獎金這樣嗎?果然是洗腦魔鬼負債公司 加重誹謗罪(將尖峰團隊傳述為洗腦成員以詐取其錢財使其負債之集團,侵害其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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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