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玉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 年度執聲付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玉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玉為因詐欺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