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65號
PCDM,111,聲,2565,202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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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宏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源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 8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 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7年至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3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3 月、1年2月、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107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3月共2罪、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702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嗣於108年1月8日入監執行,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 016647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10月4日,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3年3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4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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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