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448號
PCDM,111,聲,2448,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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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宇智



被 告 曹邦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
度執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宇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宇智因被告曹邦昱犯詐欺案件 ,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 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第109 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110條第1項、第115條及 第116條之停止羈押、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 第2 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曹邦昱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准 予具保5萬元以代替羈押,由具保人謝宇智於民國108年9月2 0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108年9月20 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新北地檢署暫收 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於111年7月20日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 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無著等情,有新北地檢署通知2



紙、送達證書3紙、新北地檢署囑託拘提函暨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回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2紙等資料附卷 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 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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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