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李梅珍
被 告 鄭逢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鄭逢异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21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梅珍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