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294號
PCDM,111,簡,3294,202209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8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學承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拾得皮夾及其內 容物係他人所有,竟恣意將上開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 )6,000元侵占入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及其犯罪 目的(供稱係因工作收入不穩定、其妻身體狀態不佳而有經 濟困難,故一時貪念而為),兼衡被告犯罪手段、侵占現金 之數額,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 (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 ,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事後已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頁) ,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用 啟自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 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侵占犯行之 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惟如前所述,被告已歸還侵占之金額予被害人,達成和解, 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



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 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 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289號
  被   告 李學承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5            樓之5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學承於民國111年3月23日7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 00號前,拾獲趙柏翔不慎遺失之皮夾1個(內含現金、證件 、金融卡等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 物之犯意,將皮夾內之新臺幣(下同)6,000元現金侵占入 己,嗣於同日8時10分許將該皮夾及其他內容物送交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6,000元嗣已繳還趙柏 翔)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學承於警詢中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趙柏翔、證人邱聖芳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警員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拾 得物收據及領據、和解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 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