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展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
104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用通常
程序審理,以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展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應沒收銷燬之驗餘毒品及包裝袋」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江展龍明知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3,4-亞甲基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 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2月間 ,在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70巷口便利商店,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boss」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扣案毒 品」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超過20公克)而持 有之。嗣於107年5月9日10時30分許,經警徵得江展龍同意 後,至其位於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0號0樓住處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至少 20.789公克),而查悉上情(江展龍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犯 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 該院以管轄錯誤為由移送本院審理。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展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如附表 所示毒品照片10張(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 第2104號偵查卷第21頁、第23頁至第29頁、第53頁至第58頁 )附卷可稽,並有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扣案可資佐證。 而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 (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載),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 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第C000 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8年7月8日刑鑑字第1080041504號鑑定書各1份(見同上毒偵 卷第105頁至第119頁、第229頁至第231頁)在卷可參,足徵 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據此,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又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 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 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 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 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被 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因屬侵害社會法益,僅 單純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末按我國刑法採刑 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品並同時持有逾 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係屬保安 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知刑罰及保 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例如對竊盜慣犯同時宣告強制工作), 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 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
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 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為供己施用而購入 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業據其於偵 查中供述明確(見同上毒偵卷第73頁),其於本案查獲前施 用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 毒偵字第2104、3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同上毒偵卷第175頁至第178頁 、第205頁至第206頁),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本件持有 逾法定數量第二級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並非前述施用毒品行 為所得涵蓋,本院自應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部分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竟漠視 毒品之危害性及法令之禁制,仍為供己施用購入持有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 品之數量,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入監服刑前擔任 廚師、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詳附表「應沒收銷 燬之驗餘毒品及包裝袋」欄),為本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第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 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名駒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惟第3、4款未修正)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檢出之毒品成分/第二級毒品之純質淨重 應沒收銷燬之驗餘毒品及包裝袋 1 六芒星魔法陣圖案黑色包裝袋咖啡包10包(總淨重25.4821公克) 檢出①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第二級毒品) ②愷他命(第三級毒品) ③硝甲西泮(第三級毒品) ④咖啡因(非毒品成分) 檢出微量(純度未達1%)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含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之六芒星魔法陣圖案黑色包裝袋咖啡包10包(驗餘淨重24.1895公克)及外包裝袋10個 2 汽車三菱標誌圖案紫色圓形錠劑6顆 (總淨重1.5543公克) 檢出①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②MDDMA(非毒品成分) ③咖啡因(非毒品成分) 其中5顆錠劑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0.88公克,故扣案錠劑6顆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約為1.056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紫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1.11公克)及外包裝袋2個 3 憤怒鳥圖案黃色圓形錠劑2顆 (總淨重0.5268公克) 檢出①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②MDDMA(非毒品成分) ③咖啡因(非毒品成分) 其中1顆錠劑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0.17公克,故扣案錠劑2顆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約為0.34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黃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0.12公克)及外包裝袋1個 4 淡黃色晶體3包 (總淨重19.177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純質淨重19.158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19.1498公克)及外包裝袋3個 5 白色晶體2包 (總淨重9.787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純質淨重0.233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8.7004公克)及外包裝袋2個 6 粉紅色粉末1包 (總淨重0.758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純質淨重0.000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12公克)及外包裝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