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栩禎
籍設臺南市○里區○○路00號(臺南市佳里戶政事務所佳里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61
號、第7830號、第867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金栩禎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金栩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22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金勇店」內,竊取店長陳軍豪管領之遊戲光碟1 片(價值新臺幣【下同】價值99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
㈡於110年10月12日23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全家超商三和店」內,竊取店長陳琦方管領之鹽水雞肉飯糰 1個、大粒果實蜂蜜草莓優格1瓶、黑嘉麗綜合水果糖果1條 (合計價值111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陳琦方發現 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 悉上情。
㈢於110年10月13日13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賴鴻笙經營之「統一超商虹諭門市」內,竊取遊戲光碟 3片(合計價值5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賴鴻笙發 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於翌( 14)日通知金栩禎到案說明,金栩禎坦承犯行,並在有偵查 犯罪職權之警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告知其另犯上述㈠案竊 盜犯行,而查悉上情。
㈣於110年10月18日13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全 家超商三重仁美店」內,竊取店長陳韋辰管領之光泉巧克力 牛乳、光泉茉莉蜜茶各1瓶、雅樂思巧克力夾心餅乾、法式 舒肥嫩雞胸、玉米筍各1包(合計價值185元),得手後旋即 離開現場。嗣陳韋辰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 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陳琦方、賴鴻笙、陳韋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三重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金栩禎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軍豪、告訴人賴鴻笙、陳琦方、陳韋辰於警 詢時之證述。
㈢事實一、㈠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事實一、㈡之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事實一、㈢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4張、事實一、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監 視器錄影光碟1片。
㈣事實一、㈡犯行遭竊物品明細表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被告如事實一、㈠所示竊盜犯行,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 員已知悉犯罪之人前即主動坦承犯行,有被告110年10月14 日調查筆錄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5061號偵查卷第9頁), 堪認被告此次犯行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竟仍不知悔改,為圖一己私利,再犯本案4次 竊盜超商商品犯行,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 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得商品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在工地工作、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 況尚可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14 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如事實一、㈠至㈣犯行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商品 ,分屬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 法發還或賠償各告訴人或被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 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自白犯罪(見本院審易卷第142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事實一、㈠部分 金栩禎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一、㈡部分 金栩禎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一、㈢部分 金栩禎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一、㈣部分 金栩禎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遭竊商品 1 遊戲光碟1片(價值99元) 2 鹽水雞肉飯糰1個、大粒果實蜂蜜草莓優格1瓶、黑嘉麗綜合水果糖果1條(合計價值111元) 3 遊戲光碟3片(合計價值500元) 4 光泉巧克力牛乳、光泉茉莉蜜茶各1瓶、雅樂思巧克力夾心餅乾、法式舒肥嫩雞胸、玉米筍各1包(合計價值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