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51號原 告 許映苡被 告 黃教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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