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72號
PCDM,111,單禁沒,572,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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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教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肆包(驗餘淨重陸點柒陸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教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以11 1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2 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6.7619公克,聲請書誤載 為6.7616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甲基安非他命 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2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教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111年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毒偵 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又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驗餘淨重2.7546公克)、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9576 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驗餘3.0497公克),經送請 鑑驗之結果,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上4包驗餘



共計淨重6.7619公克)一節,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 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 ,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2 級 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 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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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