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53號
PCDM,111,單禁沒,453,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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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他字第10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及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來函意 旨所指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 枝(含彈匣1個)及 非制式子彈5 顆,屬違禁物,然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 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前段、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 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3195號刑事判決意旨)。
三、經查:
 ㈠民眾何麟財於民國92年5月20日7時5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 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樓梯間,拾獲手槍 、子彈等物,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扣案並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未在上開槍彈上採得可資比對之指紋,經承辦員警領回槍 彈後,逕將之放置該分局證物櫃而疏未為後續處理,迄於11 0年10月15日14時許,始因前揭證物鐵櫃報廢洽請新北市政 府新莊公所回收時,為清潔隊員在該鐵櫃之上鎖抽屜內發 現上述槍彈,由於不知該槍彈係何人所有,亦未採得指紋可 據以追查,兼以事發已久,無其他事證可供調查,致無法特 定訴追對象,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19 日以111年度他字第1062號簽請他結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110年12月30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4545號 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7月9日刑鑑字第09200956



50號槍彈鑑定書、證物送驗紀錄表、新莊分局92年5月20日 簽呈新莊分局110年10月16日查訪表、檢察官111年1月19 日之簽呈等件在卷為憑。
 ㈡本件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 個)、子彈5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認送鑑驗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COL T廠MKIV/SERIES'7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 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 ,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5顆,認均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 直徑約6mm鋼珠組合而成之改造子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 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前引鑑定書1份可佐(見111年度 他字第10062號卷第2至4頁),足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 支(含彈匣1個)及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皆具有殺傷力 ,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之手槍1支及子彈3顆,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其餘經鑑驗而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 顆,原雖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然業於鑑定時試射而喪失 子彈之作用與性質,已非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一併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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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