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120號
PCDM,111,單禁沒,1120,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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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孟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柒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孟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 、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 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㈠
㈠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1494克,驗餘淨重合計0.1478公克之事實,有該 醫院109年10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二)1份在卷可稽(毒偵字6162卷第50頁),堪認上開扣 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㈡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39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348號裁定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61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49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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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