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教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8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教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 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 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 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 收。
三、經查,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9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27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 件,因施用時間(110年12月3日14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上開觀 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 品,經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附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2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 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 ,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 ,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分別為0.7190公克、0.031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