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2423、738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 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23、73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42公克、驗餘重0.040公克)係違 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11 月3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23、73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680號處分書駁 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1年8月16日期 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042公克、驗餘重0.040公克 ),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30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 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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