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64號
PCDM,111,單禁沒,1064,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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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麗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零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麗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 第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驗餘淨重0.309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毒聲字第13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11年4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4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送請臺北 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 3129公克,因鑑驗取樣0.0032公克,驗餘淨重0.3097克,有 該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 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 ,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



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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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