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登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姚登晉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 告附卷可憑,因毒品附著於玻璃球或吸食器而難以析離,且 與扣案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惟違禁物仍須視是否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 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裁判時對犯罪行 為人併予宣告沒收,抑或是對於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 非謂凡是屬於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姚登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 案件,遭查扣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在卷可佐,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而包裝該編號4所示毒品之 包裝袋及編號5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本體,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 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宣告予以沒收銷燬。
㈡、至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09年1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 佐,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惟上開扣案物品,係109年10月21 日20時2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之6搜索,當場查獲被告姚登晉、陳聖勳、郭顥璟、張嘉仁 、郭勁、陳煜志、李穎廣、張庭瑄等人,而現場查扣之含有 本件附表編號1-3所示之違禁物品在內之物品(除手機8支外) ,皆為另案被告陳聖勳所有等情,業據被告姚登晉於警訊中 供述在卷(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992號卷第9頁背面),並有卷 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 持有人/保管人」欄上「陳聖勳」之簽名為證(見同上卷第17 頁),復經本院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3 14號另案被告陳聖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全卷,訊據 被告陳聖勳迭於警訊及偵查中均一致供承扣案物品為其所有 等語,此有上開偵查卷附卷為證,顯然附表編號1-3所示之 違禁物品,核與被告姚登晉無關,而另案被告陳聖勳涉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31 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附表編號1-3所示之違禁物品既非被告 姚登晉所有,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 二級毒品,自有不宜,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毒品成分 檢驗報告 案號 1 白色透明晶體1袋(驗餘淨重14.3748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313號、第7992號(同一事實) 見偵字第第7992號卷第84頁 2 紫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306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MDMA 同上 同上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 甲基安非他命 同上 同上 4 白色透明結晶2袋(驗餘淨重1.4277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6254號第57頁 5 吸食器具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檢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