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重訴字,111年度,1號
PCDM,111,原重訴,1,2022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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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君




選任辯護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574號、第3261號、第13983號、第1507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建君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潘建君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於111年7月25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三、茲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 第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 ,並於111年9月20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本案亦已於111年9月12日辯 論終結,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 始執行之日即111年9月20日起撤銷羈押。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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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