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73號
PCDM,111,交簡附民,73,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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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楊秀碧
被 告 許仕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2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 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於刑事訴訟繫屬前,尚無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存在前,即逕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二、經查:被告許仕賢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度 偵字第29309號偵查終結,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 該案迄原告楊秀碧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尚未繫 屬於本院(本件過失傷害案係於111年9月7日方繫屬於本院 )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111年9月2日 收狀戳章及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20號卷附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1年9月7日新北檢增勇111偵29309字第1119096833 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係於刑事訴訟起 訴繫屬本院之前,遽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客觀 上,並無刑事訴訟之案件存在,無從附帶。循據上揭說明, 所為顯非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另外,本件本院所為 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 訴訟之權限,是其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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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