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979號
PCDM,111,交簡,979,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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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琳 (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8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琳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 佳林路往城往四維路方向」更正為「佳林路往四維路方向」 、第10行「左手腕橈骨尺骨骨折合併脫臼」補充為「左手腕 橈骨尺骨骨折合併脫臼及三角韌帶受損、全身多處擦挫傷」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前段補充證據為「及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草圖」、第7行「長庚醫療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 院診斷證明書2紙」更正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作為基礎,審酌被告 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依法行駛以維交通安 全,竟未能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因而導致本件事故發生之 過失情節與程度,暨告訴人為無照駕駛之人而同有過失情節 ,兼衡本件告訴人所受傷勢部位多處與程度嚴重者為骨折傷 害,暨醫囑建議休養1年等,情節非輕,暨被告之素行、智 識程度、犯罪後自首並坦認犯行之良好態度、迄今因雙方調 解金額差距過大致調解無法成立(見本院卷附本院《刑事》調 解事件報告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776號
  被   告 何琳 (泰國籍
女 41歲(民國69【西元1980】年6月1           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雲林縣○○           鄉○○路000號4樓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琳於民國110年10月5日2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路邊停車格起駛 ,欲向左迴轉至對向車道,往新北巿林口區中正路方向行駛 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 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 分向限制線向左迴轉,適黃○緯(93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 市林口區佳林路往城往四維路方向行駛而至,因閃避不及, 不慎與何琳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黃○緯因 而受有左手腕橈骨尺骨骨折合併脫臼、陰囊挫傷等傷害。二、案經黃○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何琳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黃○緯於警詢及偵查時指訴、告訴代理人黃新松於偵查時 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巿政府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  16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3紙、長庚醫療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 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 本案肇事後,並在前揭犯罪未經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或公 務員發覺之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之事實 ,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並 進而接受接受裁判,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 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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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