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05號
CHDV,111,除,20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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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0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源興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福興分行 111年5月30日 1,026,012元 WY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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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源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