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銓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銓
上6人共同
兼代理人 陳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股票附表編號006備考欄「股東: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股東:陳信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