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6號
CHDV,111,重訴,136,2022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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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告即抗告人 王淑瓊

上列抗告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
社等四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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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