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馮潔芬
相 對 人 林保良
關 係 人 林聖富
林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保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馮潔芬(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妻,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 月7日因中度失智,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有同意書、親屬系統 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因之前相 對人發作時會一直花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0章、第11章之 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 聲請人之妻馮潔芬為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受輔助宣告 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 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 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 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 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
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 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 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在鑑定 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鄭怡君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經詢問相 對人能否從1數到10、5+5、25+50、350+500為何,相對人均 能正確回答。又鑑定人當場具結鑑定陳述:詳細鑑定另陳鑑 定報告書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可佐。另經本院囑託衛生福 利部彰化醫院鑑定結果,認為:「(一)醫學上的診斷(生 物學上之要素):診斷名:雙相性情感性精神病(原躁鬱症) 。(二)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一)日常生活狀況:可 生活自理能力。(二)身體狀態:不明原因吞嚥困難,現採鼻 胃管灌食。(三)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清楚、可溝通 。2.記憶力:無異常。3.定向力:無異常。4.計算能力:無 異常。5.理解.判斷力:無異常。6.現在性格特徵:無異常 。7.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妄想.異常行動等):無異 常。(四)其他:MMSE(簡易心智量表):27分 正常。(三) 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給予經 常性協助之必要。判定的根據(檢查所見及說明):病人若 處於躁症發作期,常有衝動花費行為,且病人經常有躁症復 發,故衝動花費風險極高。總結:若精神疾病導致躁症發作 時,會因疾病因素,而無法管理與處置個人事務,需輔助人 加以協助。(四)回復可能性說明:回復可能性:極低。( 五)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有對於管理處分自 己財產有給予經常性協助之必要,回復之可能性低。(2)雙 相性情感性精神病(原躁鬱症)之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可為輔助 宣告。」等語,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11年9月5日彰醫精 字第1110500391號函所附之成年監護鑑定書可稽。堪認相對 人因輕度智能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有受輔助之必要,聲請 人聲請輔助之宣告,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輔助宣告,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輔 助人。查聲請人馮潔芬及相對人之子林聖富、林偉文均同意 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此並有戶籍謄本、同意書等件附卷可 憑。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關係密切,認為由聲請人擔任 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