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84號
CHDV,111,訴,884,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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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陳宜涓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瑋
被 告 陳圳長

陳圳煜
陳奕任
陳俊朝
陳圳煥
陳俊吉
陳麗琴
陳寳玉
陳玉環
陳金環
郭豫英
郭佳
郭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土地逕
稱地號)。查系爭土地近年無買賣紀錄可資認定交易價額,而系
爭土地鄰近、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與系爭土地相同之375地號
土地,於民國110年8月買賣價金每坪新臺幣(下同)15,336元乙
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稽。依
此計算,原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為4,303,
47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8,348.81平方公尺×0.3025×每坪1
5,336元×原告應有部分2/18=4,303,4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3,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66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15,751元,應補繳27,9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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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