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0號
CHDV,111,訴,210,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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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育安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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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