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65號
CHDV,111,補,565,202209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冠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凱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府緯等二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6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請如期
繳納。
二、提出台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建同段29
建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掩)。
三、委託銷售契約書之酬金約定在何處?實際成交價多少?應給
付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冠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