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坤賢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市延平段914-28、1010、1010-1、1010-2、10
10-3、1010-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依據,查兩造就系爭土地所簽訂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剩餘之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6350萬元,
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7萬800元。請如期繳納。
三、查報吳順忠地政士地址。
四、提出被告呂坤賢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