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09號
CHDV,111,補,509,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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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蔡相墉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等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查報被告方鵬翔是否仍為員林基督教醫院之醫師?並依此補
正被告送達地址。
三、提出之原證一~九(影本),是否屬完備資料(註:若送醫
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資料儘要可能完備)?
四、為何要查員林基督教醫院110.2.22~5.5之小兒加護病房值班
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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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