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42號
CHDV,111,司聲,342,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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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張竑瑞即張森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昭瑜
張富恩
張世忠

張金鳳

張月美
張美華

張潘水
陳炫

陳炫
張賜
秀桃
張加昌
張智凱

張巧莉

張嘉鈴
張編
劉張阿紡
張良椅
張明添

張兆
張明松
黃張甘
張員
張白招

張素花

張全

張良明

張清

張𦱀仁

劉俗

陳清陽

邱清雄
陳清標

邱麗華
邱麗
林周美香

林旺生

林宗賢

林裕

李林淑枝
魏敬
魏祥育
劉愛珠
蕭美芳

邱秀英

蕭宗文

蕭裕耀

蕭百琪
陳秀雄 (國內公送)

陳益清
陳福鎮

張玉

陳玉(國內公送)

張錦平

張衣奇

張錦富

洪春美

洪素珍
洪明

洪素娟

洪錫勲

洪志成
黃永和

黃永彬
黃永本

黃永興
黃永勝
高甲弐
高世達
高誌國

高莉玲
高淩鈴
張振章
張粉
張江綿
張月會
黎素香
王緯翔

張榕真
林格民
黃錦祥

黃鈺娟

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黃國清
張森桂
張忠
張以協
張宏

許傑棠即張佳錡之繼承人

許倢瑜張佳錡之繼承人

魏坤崇即魏嘉良之繼承人

陳謝淑貞陳錫清之繼承人

陳張誌陳錫清之繼承人

美惠陳錫清之繼承人

陳侑興即陳錫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07年 訴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共新臺 幣(下同)8,950元,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 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 11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張以協、張忠裕各負擔百分之2, 張月會、張江綿、張森桂張振章各負擔百分之4,前述張 安之繼承人連帶負擔百分之4,前述張生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百分之3,張粉負擔百分之17,黎素香負擔百分之3,陳昭瑜 負擔百分之19,張宏譓負擔百分之11,王緯翔張榕真、黃 錦祥、黃鈺娟各負擔百分之1,張竑瑞負擔百分之13,林格 民負擔百分之6」,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 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 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 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 ,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地政規費(複丈費) 8,950 聲請人 108/7/24 合計:8,950元。 附表: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張以協 2 179 179 張忠裕 2 179 179 張月會 4 358 358 張江綿 4 358 358 張森桂 4 358 358 張振章 4 358 358 張安之繼承人:張富恩張世忠張金鳳張月美、張美華、張潘水陳炫庆、陳炫名、張賜、秀桃、張加昌、張智凱、張巧莉、張嘉鈴、張編、劉張阿紡、張良椅、張明添張兆騰、張明松黃張甘、張員、張白招張素花、張全、張良明張清訓、張𦱀仁、劉俗、陳清陽邱清雄陳清標邱麗華邱麗美、林周美香林旺生林宗賢林裕錦、李林淑枝魏敬原、魏祥育、劉愛珠蕭美芳蕭傑仁之繼承人、蕭美芳、蕭邱秀英蕭宗文蕭裕耀、蕭百琪陳秀雄陳益清陳福鎮、張玉、羅陳玉味、許傑棠(即張佳錡之繼承人)、許倢瑜(即張佳錡之繼承人)、陳謝淑貞(即陳錫清之繼承人)、陳張誌(即陳錫清之繼承人)、陳美惠(即陳錫清之繼承人)、陳侑興(即陳錫清之繼承人)、魏坤崇(即魏嘉良之繼承人) 4 358 358 張生之繼承人:張錦平、張衣奇、張錦富洪春美洪素珍洪明玥、洪素娟、洪錫勲、洪志成黃永和黃永彬黃永本黃永興黃永勝、高甲弐、高世達高誌國、高莉玲、高淩鈴 3 269 269 張粉 17 1,522 1,522 黎素香 3 269 269 陳昭瑜 19 1,701 1,701 張宏譓 11 985 985 王緯翔 1 90 90 張榕真 1 90 90 黃錦祥 1 90 90 黃鈺娟 1 90 90 張竑瑞 13 1,164 -------- 林格民 6 537 537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 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 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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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