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10號
CHDV,111,司聲,31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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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全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佳諭


相 對 人 黋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歆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6 條定有明文。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為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而提供反擔保之場合,固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 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 損害而言。惟在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 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該為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所供之擔保已失其依據及必要,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 滅,債務人自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返還提存之擔保金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5 號、88年台抗字第227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11年度裁全字第10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 下同)800萬元免為假扣押,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31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廢棄, 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 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裁全字第109號假扣押裁定、本院11 1年度存字第331號提存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 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 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 查核無誤。聲請人依上開假扣押裁定為撤銷假扣押而供擔保 ,嗣上開假扣押裁定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相對人



假扣押之聲請確定,則該為撤銷假扣押所供之擔保已失其依 據及必要,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返還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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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黋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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