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宏森
上列聲請人就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就任,因監察人出具之審查意見就公司內會計帳務認 為部分帳款尚待釐清,且股東臨時會同意處分公司現有資產 ,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 第25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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