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81號
CHDV,111,司聲,28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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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111年度司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奇品生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采菁



上列聲請人就奇品生技有限公司李采菁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月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奇品生技有限公司李采菁因業務不 振,已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尚有財產及 債務未釐清,剩餘財產無法分配,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 第13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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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品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