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49號
CHDV,111,司聲,249,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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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陳楷丰


相 對 人 蔡德倫律師即陳凉之遺產管理人

林尚諭律師即陳猪高之財產管理人

陳錄郎
陳綠崇
陳世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陳淑燕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相 對 人 曾阿錦
陳俊銘
陳綜賢
陳雅惠
陳淑芬
陳榮清
陳彩連
潘道生
潘道平
潘道原
陳榮華
陳金花
陳永鑫
陳永斌
陳玉晴
陳文玲
陳英地
陳英傑
陳秀禎
陳滿足
陳家順
陳明瑋
陳遠如
陳家福
姚阿岸
姚萬貫
阿信
游志雄
游志青
游志滎
游志偉
梁姚阿丹
陳阿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件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 ,全案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 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 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詳如附件「計算書」所示 。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 書核計後,確定如附件「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及金額」所示 之金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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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