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佳音
關 係 人 張育瑋律師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楊良雄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張育瑋律師為被繼承人楊良雄(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民國96年9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楊良雄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楊良雄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良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務人楊良雄(下稱被繼承人 )有新臺幣(下同)3,673,365元暨利息與違約金等債權, 已取得本院95年度執字第11639號債權憑證;然被繼承人已 於民國96年9月5日死亡且其所有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迄未依法選任遺產管 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債權,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 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 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 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此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所明定。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執己字第11 639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繼字第1162號函( 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並有彰化○○○○○○○○以111年5月5日 彰田戶字第1110001156號函檢附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戶籍 資料可佐,復經本院調取前開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堪 信屬實。又被繼承人遺有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門 牌為彰化縣○○鎮○○街00號之房屋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須賴 遺產管理人管理該事務,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11年3月25日中區國稅員林營所字第1111801722號函可參,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身份聲請為被繼承人選 任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屬有據,本件自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 必要。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首在考慮其適切性,即除管理遺 產須公平外,應以對遺產遺債情況瞭解較深,或對遺產管理 事務有專業能力者為優先選任。經審酌彰化律師公會推薦適 合且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認本件選任張育瑋律師 擔任被繼承人楊良雄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故依法選任之並 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若無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從而國有財產署依 國有財產法第9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財產具有期待利益 ;且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為管理 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 有財產署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自與本件有利害關 係,是本院依職權併予通知,附此說明。
五、另依民法第1179、1180條、第1132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0條 規定,遺產管理人有下列職務及義務: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 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 ,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 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因 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 說明遺產之狀況。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民法 第11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處理之。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 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