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25號
CHDV,111,司繼,425,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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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烟皇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被繼承人陳烟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市○○里○○路0號,民國105年7月1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對被繼承人陳烟皇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陳烟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烟皇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烟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此為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所明定。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 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烟皇為聲請人公費院民,於民國 105年7月12日病故,遺留彰化光復路郵局存簿1本,截至110 年12月21日止尚有餘額新臺幣630,500元,且被繼承人陳烟 皇之唯一繼承人即弟陳烟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宣 告於67年12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並經戶政事務所登記在案, 被繼承人已無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烟皇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產清冊、郵政存簿儲 金簿、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被繼承人身分證、繼承系統 表、代筆遺囑、臺中○○○○○○○○○函、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 護中心函、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彰化○○○○○○○○函、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等件(均影本)為 證,並有彰化○○○○○○○○111年5月13日彰戶三字第1110004977 號函所附被繼承人親屬戶籍資料附卷可佐,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屬實。則被繼承人陳烟皇於繼承開始時,無民法第1138條 所定之繼承人,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即被繼承人安置之福利機構身分聲請 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即屬有據,本件自有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必要。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首在考慮其適切性,即 除管理遺產須公平外,應以對遺產遺債情況瞭解較深,或對 遺產管理事務有專業能力者為優先選任,並適時考量事務性 質繁簡。審酌被繼承人係聲請人之公費院民,被繼承人死亡 後,聲請人依「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公費院民死亡 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要點」規定,已實際執行部分遺產管理 事宜,對被繼承人債權債務應較他人熟悉,亦非無管理遺產 能力,另考量接續遺產管理之便利性,本院認選任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爰依法選任之並為承認繼 承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若無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從而國有財產署依 國有財產法第9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財產具有期待利益 ;且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為管理 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 有財產署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自與本件有利害關 係,是本院依職權併予通知,附此說明。
五、另依民法第1179、1180條、第1132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0條 規定,遺產管理人有下列職務及義務: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 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 ,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 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因



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 說明遺產之狀況。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民法 第11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處理之。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 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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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