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25號
相 對 人 豐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上列抗告人豐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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