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7號
CHDV,111,司拍,97,202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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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孫瑞宗
相 對 人 李業

關 係 人 李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關係人李信忠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民國104年10月5日 登記完畢。嗣關係人李信忠分別向聲請人借貸73萬元、327 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51,791元、2,194,99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借款契約、催 告書及其送達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 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8月24日通知相對人、 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 書2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 0000-0000 86.00 全部 重測前:西北斗段187地號 002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 0000-0000 1.00 全部 重測前:西北斗段187-1地號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一層:43.64;二層:63.36;走廊:19.72;合計:126.72 全部 重測前:西北斗段8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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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