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6號
CHDV,111,司拍,96,202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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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馬莉娜

李品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朝欽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㈢聲請人甲○○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㈣聲請人甲 ○○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法定代理人。㈤原抵押權李嘉泓除戶謄本。㈥敘明本票受款人「李嘉泓」與本件聲請人之 關係,及聲請人取得本票之原因事實。㈦確認聲請狀當事人 欄列「馬麗娜」是否有誤?(與戶籍謄本所載乙○○不同)。㈧ 依本票影本,並未記載到期日,故應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㈨如本票未經提示,請提出其他可資證明「債權已屆清償期 」之文件。」,此項通知已於111年8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其餘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是以,聲 請人應於備妥相關必要之文件資料後,再重新
聲請,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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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