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劉彥麟
相 對 人 張菘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向聲請人借貸150萬元,於107年3月7日登記完畢。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2紙、土地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 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 111年9月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 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鎮安 0000-0000 620.00 62000分之254 002 彰化縣 溪湖鎮 鎮安 0000-0000 485.00 34分之1 003 彰化縣 溪湖鎮 鎮安 0000-0000 77.00 全部 004 彰化縣 溪湖鎮 鎮安 0000-0000 950.00 95000分之14570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溪湖鎮鎮安路99巷52號 彰化縣溪湖鎮鎮安段0000-0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45.78;二層:47.30;三層:47.30;屋頂突出物:15.82;合計:156.20 陽台:11.1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