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3號
CHDV,111,司拍,93,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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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賴政義


相 對 人 張景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登記完畢,相對人並向聲 請人借貸6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 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 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 於111年8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 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 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大埔 0000-0000 64.00 全部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大埔 0000-0000 1.00 全部 (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3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巷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25.76;二層:44.72;三層:44.72;騎樓:14.00;合計:129.20 屋頂突出物:5.9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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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