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0號
CHDV,111,司拍,90,2022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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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黄炎枝(即黄秀珠之繼承人)


黄秋玫(即黄秀珠之繼承人)

正吉(即黄秀珠之繼承人)


黄佑芬(即黄秀珠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鄭詠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 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 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 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 臺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黄秀珠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 間,為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鄭詠辰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 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 同)3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邀被 繼承人黄秀珠為連帶保證人,於107年10月26日分別向聲請 人借款㈠260萬元、㈡70萬元。詎上開債務本息僅繳至111年4 月26日,目前尚欠2,602,45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屢經催



討,渠等仍未清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即喪 失期間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黄秀珠於108 年10月7日死亡,由相對人黄炎枝、黄秋玫、黄正吉、黄佑 芬等人繼承,為此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借據二紙、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 影本為證。又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 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本件聲請,且揆諸首揭最高法 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繼承人黄炎枝、黄秋玫、黄正吉 、黄佑芬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再者,經本院於111年8月31 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渠等逾期迄未 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 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彰泰 0000-0000 3888.02 0000000分之5375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號3樓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國民住宅;鋼筋混凝土造; 八層 三層:74.80;合計:74.80 陽台:7.36 全部 共有部分:彰泰段00000-000建號; 5431.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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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