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秀玲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