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黃鴻霖
上列聲請人黃鴻霖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鴻霖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票號:LG
A0000000)發票日為「110年9月31日」,因9月份並無31日,
請確認上述支票「發票日」究為何年月日?
二、如111年9月22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日期有誤,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